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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 2016/12/7   阅读次数:


电子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1、凡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投标项目,在资格预审、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询价等过程中均实行全程监控。

2、监控设备由交易中心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操作和维护,除节假日外,确保监控设备在招投标活动期间正常开启。操作人员应严格按使用说明规范操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3、监控室除市招管办、交易中心和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进入监控室的所有人员必须对评标情况严格保密。

4、操作人员应将开标、评标、询标等环节的监控原始声像资料及时录制并保存于计算机硬盘中,定期进行整理。监控录像资料在硬盘中的保存期一般不少于一个月。招标人如需长期保存部分监控录像资料,须在硬盘资料保存期内提出申请,由交易中心负责办理。

5、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随意拷贝、复制、外借,或者播放给他人观看。需调阅监控录像资料的,应填写调阅登记表,经市招管办(中心)批准后调阅。

6、监控室作为本中心安全保密要害部位,要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监控室内要整洁卫生,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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