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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信息时间: 2016/12/7   阅读次数:


 

评标专家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强化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考核,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是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采购评标活动、评委和评标专家的日常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经本人申报、单位推荐,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招管办审查,录入市招管办设立的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的有关技术、经济专业人员。

第五条 评标专家名册信息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书面报告,按规定进行变更:

()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变化的;

()工作单位变化的;

()单位、家庭、手机及其它联系方式变化的;

()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迁居外地工作的;

()不愿意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

()其它应当报告的。

第七条 招标人派出的评标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并在抽取其他评标专家前向市招标采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交招标人的委托书原件和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交易中心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招标人派出评标代表的,该评标代表应当依法参加评标,代表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客观介绍项目概况,书面回答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疑问,并不得发表影响公正评标的言论。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提供各类基本信息,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 自觉向各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申报本人、直系亲属与共同生活人员在投标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情况;

()按照交易中心发出的语音通知,准时到达评标地点;

()评标前签名承诺公平、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评标时熟悉招标文件中招标项目的目标、范围、性质和主要技术、商务条款,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和比较;

()对招标文件中有争议的条款或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提出后期签订合同时双方须注意的事项或建议;

()当评委评分与平均分值高低相差20%的,该评委要做具体解释和书面说明,存入评标档案;

()对评标内容保密,任何时间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各类信息;

()主动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反映评标中出现的各种违法问题;

()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问题的调查;

(十一)掌握计算机技术,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十二) 其它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 评标前,全体评委应当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并将产生过程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组织协调评委工作,确定评标工作顺序;

()组织评委研读招标文件,对有争议的问题组织讨论,并归纳评委意见;

()必要时落实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质询事宜,书面回复对质询处理意见;

()负责与监管部门、招标人、交易中心的沟通、联络。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保持手机开机,随时接听语音通知,立即回应,不得拒绝接听。

第十二条 评委评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曾在本次被评标的投标单位工作过,离开该投标单位未超过三年的;

() 直系亲属或共同生活人员有在被评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

()与被评标的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次公正评标的;

()其它应当回避的。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未接受培训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暂停评标资格,待补训合格后,恢复评标资格;

()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的,应当在培训前两个工作日向招投标监管机构请假;

()不参加培训,且不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期间中途退出的,视为未接受培训。

第十四条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依法进行的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 评标工作实行署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考核计分表签署姓名,计分表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拒绝在计分表签名的,视为放弃当次评标资格,考核计零分。

第十六条 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制度。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个人信用档案的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应作为评标专家年度考评与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信用档案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其个人简历、聘任证书编号及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依据网络化和计算机辅助系统,对专家表现进行自动计分、评价,从而加强对评标专家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评标专家考核制度。考核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评标专家的聘期为两年,每年考评一次,考评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评标活动。每次评标结束后,市招管办监督人员应根据监督情况对评标专家表现进行日常考核,记分情况应当向全体评委公布,被记分的评委应当签名确认,评委不签名确认的,不影响记分结果。被记分的评委对记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考评结果的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评标专家年度考评最终得分为日常考核平均分、年终考核分、表扬奖励加分和出勤率得分的总和。

第十八条 日常考核及打分标准(满分80分):

   (一)有下列一般不良行为之一的,每项扣5分:

1.出席评标活动,不主动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不配合工作人员核验的;

2.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3.在评标区内使用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

4.在评标现场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

5.评标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离开评标区的;

6. 评标专家在评标途中未经监督管理人员同意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7. 参加评标迟到的或早退的;

8. 未按规定提交评标报告,或提交的评标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9. 评标打分被判定为异常性评分的。

   (二)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每项扣10分:

1. 不仔细审阅招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打分的;

2.评标时,敷衍了事打分,扣分不说明理由的;

3. 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后,将评标过程涉及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数据带离评标室;

4.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5. 评标时,不独立进行评标的,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发表个人意见,擅自评议标书内容的;

6.在评标过程中,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诱导投标人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的;

7.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委成员给特定单位打高分的;

8. 对自己的评标意见不负责任,发表与个人书面评标意见相反的言辞的;

9.评标专家之间私下沟通意见,影响评标结果的;

10.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应当雷同的现象,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提出的;

11.不服从招投标监管机构管理的;

12. 未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或发现后未作废标处理的;

13.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的年终考核及打分标准(满分20)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1. 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2.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

3. 两次参加评标迟到的;

4. 评标专家因工作单位变动的,兼职、辞职或联系方法变更,不及时告知的;

5.评标结论被要求二次复议,且证明其有错误的;

6. 年度内评标打分被判定为异常性评分达到两次的;

7. 参加异地评标被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

(二)表扬奖励加分,该项直接计入年度考核

凡在一个考核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加分(5/次),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1、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2、在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向有关监督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3、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陪标、串标线索,被查证属实的;

4、参加异地评标被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5、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出勤率考核,该项直接计入年度考核

经计算机语音通知系统抽取并通知的评标专家,全年出席参加评标在60%以上的加5分,出席率在20%以下的扣10分。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考核处理办法

(一)年度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80分以上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予以警示戒勉;

(二)年度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70分以上的,暂停其3个月评标资格;

(三)年度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的,暂停其6个月评标资格;

(四)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及其以下的,取消其担任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投标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并给予暂停半年至两年评标资格的处罚:

(一)在继续教育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或一年中迟到三次及以上的;

(三)评标结论两次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日常考核单次低于60(60)的,或评标活动中存在严重不良行为且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评标专家失职或对评标专家的有效投诉而造成重新评标的;

(六)凡接到评标通知的评标专家必须亲自参加,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发现替代行为的,代替者不得参加该次评标活动,委托者和代替者均暂停评标专家资格;

(七)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八)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违反有关法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的;

(五)连续两年被通报批评的;

(六)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其他不适合于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收回聘任证书,清出评标专家名册且不再聘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年终考评中评选出来的优秀评标专家,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组织评标专家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严格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和考核,确保评标工作公正、公平、规范有序地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招管办负责解释,本办法中其他未予明确规定的,按《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库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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