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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意见(大检会[2014]8号)

【信息时间: 2014/7/10   阅读次数:

大丰市人民检察院  大丰市招标采购办公室

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我市检察机关自200611日起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对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构成行贿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建立档案,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入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目的是,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建设方针,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预防和治理经济建设领域的贿赂犯罪,提高犯罪成本,打击商业贿赂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实践表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采取防范性、控制性、警示性和预测性预防措施,体现了运用非刑罚手段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现代法治要求。通过检察机关和执法执纪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实现司法工作与社会诚信体系的有机结合,对于促进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强预防和打击经济领域贿赂犯罪力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应用范围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由检察机关负责建立,所录入的行贿犯罪数据客观真实,具有不可变更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应用,是具有法律监督属性的犯罪预防手段,应当作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医疗设备、金融投资、教育行业等领域资格审查的必经程序。

(二)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和查询的范围

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医疗设备、金融投资、教育行业等各个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

(三)行贿犯罪档案内容的时效

⒈对于被判处罚金的单位行贿犯罪案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未发生行贿犯罪行为的,应当从档案中予以删除。根据罪行轻重、危害结果及悔改情况,其行贿犯罪案件档案的保存期限可适当缩短或延长,但最短不少于3年,最长不超过7年。

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的个人行贿犯罪案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原则上7年内未发现有再次行贿犯罪行为的,应当从档案中予以删除。根据罪行轻重、危害结果及悔改情况,其行贿犯罪案件档案的保存期限可适当缩短或延长,但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15年。

⒊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个人行贿犯罪案件,其档案永久保存。

(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程序

⒈需要查询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单位所在地或个人住所地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提出申请。

⒉申请查询的单位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查询的个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⒊检察机关主管检察长或其授权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批。

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在2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申请单位或个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复核,检察机关应当在3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⒌申请查询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30日内向检察机关回复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的处理情况。检察机关也可主动跟踪了解查询结果的处理情况,申请查询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如实告知。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中的职责

(一)检察机关的职责

⒈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对档案资料统一录入、查询和日常管理。作出行贿犯罪案件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法院生效的有罪判决、裁定6日内,将相关情况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告知行贿犯罪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行贿犯罪个人户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建档备查。

⒉对单位和个人的查询申请,应及时受理并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查询,并告知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日内提供书面查询结果告知函。

⒊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⒋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参与申请经济建设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等活动的,应及时告知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或相关单位。

⒌利用行贿犯罪档案系统的数据库进行预防分析,及时总结查询工作的开展情况和经验做法,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项目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⒈建设单位在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等过程中,必须及时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查询有关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并向行政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情况。外地从业单位或个人,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结果告知函。

⒉行政监察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以及管理职权,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⑴取消或者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或者永久性不能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市场;

⑵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者扣除一定的信誉分;

⑶如情节严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一项综合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检察机关与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及其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抓好落实,确保查询工作顺利开展。

检察机关要积极运用查询系统,综合分析贿赂犯罪情况,掌握贿赂犯罪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控建议,并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及其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通报。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的贿赂信息、制订的行业监管制度或措施,以及其它有必要向检察机关提供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检察院通报。各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工作情况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努力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质量,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保障市场秩序的健康运行,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本文件从2014715日起执行。

大丰市人民检察院          大丰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须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须知

 

申请查询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如果需要项目经理)。

办理查询单位:大丰市人民检察院预防部门。

预防科办公室在4

联系电话0515-83516163  联系人:李强   陈娟

 


附件:
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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