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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中标项目负责人行为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13/11/22   阅读次数:

 

盐建招投〔2013〕10号 

各县(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中心)、射阳县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中标项目负责人的市场投标行为,引导中标企业和中标项目负责人诚信经营,完善中标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信息公开制度,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关于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中推进企业和项目经理诚信建设的指导性意见》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12月1日起,中标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证书不再押证,改为在招投标系统作自动锁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系统信息自动锁定

1、中标项目负责人自招标人履行中标通知书发放程序时,人员信息在招标投标系统中自动锁定,相应执业证书原件予以退回。

2、凡中标项目负责人的变更、核销,企业均应在系统中实时上报,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核销手续的项目负责人,不予进行新项目的投标操作。

二、规范中标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履约行为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除外。

2、中标项目负责人在中标后或履行合同期间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随意更换: 

①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②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者吊销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的;

③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发包人要求更换的;

④变更工作单位的;

⑤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修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3、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更换项目负责人,中标人应在招标人签署明确意见后7日内,在招投标系统中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并在系统中上传以下申请材料:

①项目负责人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

②属于第2条第3项情形的,提供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通知。该通知应当经发包人及其现场工程师签署,实行监理的,还应当经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③属于第2条第4项情形的,提供原企业出具的离职证明。

④属于第2条第5项情形的,提供由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经主治医师签名的疾病诊断书和住院、休养证明。

以上材料原件须同时送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核查。

4、继任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

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5、项目负责人在合同工期内发生变更的,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6个月。

项目负责人在合同工期达到后发生变更的,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6个月。

6、中标人办理项目负责人核销申请,应在系统中上传相应申请材料,并同时携申请材料原件至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核查。

① 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情形的,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a、项目负责人核销申请表(见附件2);

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四方已签署的)或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经建设、监理单位签章接收的工程竣工报告。

②属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超过120天(含)的,需要以下申请材料:

a、项目负责人核销申请表(见附件2);

b、经建设、监理单位签章的,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停工通知单;

c、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监督工程师核实的停工证明;

  7、停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中标人应填写《项目负责人续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在招标人签署明确意见后7日内,在招投标系统中予以申请,属于第二种情形的,还须在系统中上传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相关执业证书:

① 被解除的项目负责人无未完工程任务的,中标人可以恢复担任原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情形的;

②有未完工程任务的,中标人应当选派与原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相当,并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其他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

三、不断强化监管和诚信建设

    1、企业以被变更的项目负责人作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人选,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该企业的投标:

①以“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发包人要求更换的”原因变更的,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12个月,则限制原中标项目负责人承接工程的期限为12个月;

②半年内两次以上以“变更工作单位的或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修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上的”理由变更的,如自第2次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12个月,则限制原中标项目负责人承接工程的期限为12个月。

2、各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将中标项目负责人的变更情况记入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还可以根据变更项目负责人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①因“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情形变更项目经理的,或者半年内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原因两次变更项目经理的,给予通报批评;

②因“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暂停或者吊销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的;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情形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或者半年内因“变更工作单位的;或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者修养,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者超过合同工期二分之一以上的。”原因两次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给予个人资格和企业资质上的处理。

③提供虚假证明进行项目负责人核销或变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公司一年内投标资格,并予以网上公示。

④项目负责人擅自变更或者离岗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知。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3年11月5日


附件:
盐建招投〔2013〕1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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