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建设制度
(一)廉洁自律制度
1、不准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2、不准在办理招标采购活动中收取礼品(包括礼金、礼券、礼物)及其他好处。
3、不准到其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4、不准接受服务对象邀请参加消费性娱乐活动。
5、不准接受招标采购双方有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宴请。
6、不准私自借用招标采购双方单位的车辆、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
7、不准到投标单位或招标采购中介代理机构兼职,直系亲属有从事招标采购相关行业的,在办理与其有关的招标采购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8、不准本人或帮助他人向招标采购双方推销物品或购买低于正常价位的商品。
9、不准违反保密纪律和招标采购规定,向他人透露招标文件中有关保密事项。
10、不准向招标采购双方单位提出与招标采购活动无关的其他要求。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 报告对象
办、中心正、副主任、中层干部。
2、 报告内容
(1)本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失误,需向组织报告的问题;家庭成员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2)本人在公务活动中(包括外事活动)中因不能谢绝而收受礼物、有价证券、信用卡及贵重物品等情况,且须在一周内报告。
(3)本人参加各种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或在经济组织兼职和担任名誉职务的情况。
(4)本人建造私房,购买、出售住房的情况。
(5)家庭人员出国(境)定居、公(自)费留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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