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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 2016/12/7   阅读次数:

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招标采购代理活动,维护正常的招标采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各类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采购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活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具有与招标采购项目性质和规模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其中从事货物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三)应当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符合经营范围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采购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采购代理书面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具体代理权限和范围、履约期限、履约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采购人同意,不得转让代理业务。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业务时,应当认真了解招标采购项目的审批和招标采购方案的核准情况,凡是招标采购人未办理招标采购方案核准手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招标人先行办理招标采购方案的核准手续。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招标采购申请时除提交代理项目所需材料外,还应附以下材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委托代理合同;
  
(三)从事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名单和相关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采购事宜:

(一)拟订招标采购方案,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报送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编制标底;
   
(三)组织投标人勘踏现场;
   
(四)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采购人定标;

(五)草拟合同,督促或者代理招标采购人报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   

(六)招标采购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招标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采购人的利益。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保存招标采购代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系列文件,每一项代理工作完成后应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完备资料进行整理、装订、编号、存档,同时报送一份至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三条 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及时做好《招标代理单位差错情况记录表》(详见附件2)登记工作,把此作为年底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发现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与招标采购人、投标人串通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核查,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暂停其一定时期内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或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相关受理部门应认真进行核查,做好详细记录,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并履行对举报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招标代理单位差错情况记录表

                   记录号:

代 理 单 位

代理项目名称

项目概算投资

招标采购单位

开 标 日 期

代理机构差错情况记录

代理单位到场工作人员

差错情况

工作人员及

操作程序违法违规情况

记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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