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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信息时间: 2014/1/22   阅读次数:


 

请、销假制度
 

(一)办、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无故不得迟到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并做好考勤记录,定期公布。

(二)工作时间不准办私事,不得在网上进行游戏、聊天、看股市、看小说等活动。日常工作因公外出,科室工作人员须事先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办领导及其他科室负责人外出,须告知综合科,以方便工作,及时联系。

(三)办理请假、销假手续规定:

       1、请病假者,须凭医院证明办理病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在事后补办病假手续。

       2、请事假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3、凡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产假、探亲假者,须在五天前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后,方可休假。

       4、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者,在假满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或电告,按领导批准天数续假,事后补办续假手续。

(四)各科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须经主任批准。其他人员请假在一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在二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二天以上报主任审批。

(五)凡未经批准,擅离工作或超假者,均按旷工论处,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三天的,给予诫勉谈话;旷工超过五天的,给予警告;连续旷工十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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