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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场交易资格规定

【信息时间: 2016/12/7   阅读次数:

入场交易资格规定 

 

    1、招标人的招标资格

    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即可自行在交易中心办理招标事宜:

    1)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并熟悉和掌握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招标程序的有关人员。

    3)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并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满足建设部令第79号第89条第二款规定)的工程技术、概预算(专业应配套)、财务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聘请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及工作经历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者,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1)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工程质量保证、技术装备、安全生产、财务状况等方面能满足资格预审或招标公告的潜在投标人有权申请投标。

    2)跨地区企业应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3)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具备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招标人自愿委托,可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代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应向交易中心出具招标人的委托合同及授权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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