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


【信息时间: 2017-05-1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投 诉 处 理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区招管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采购投诉处理工作。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被投诉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被投诉个人的真实姓名、职务及所属单位;(3)具体投诉的事项及事实依据;(4)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政府采购类还须提供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4)超过投诉时效的(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十日内);(5)政府采购类投诉提起投诉前未依法进行质疑的;(6)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7)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相关事宜请点击查阅首页下方的“联系方式”,咨询业务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