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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答疑]大丰区文化会展中心智能化设备采购、安装及其伴随服务项目答疑澄清公示


【信息时间: 2019-06-1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关于大丰区文化会展中心智能化设备采购、安装及其伴随服务项目

答疑补充(第1次)

各投标单位:

大丰区文化会展中心智能化设备采购、安装及其伴随服务项目答疑补充通知如下:

1、有单位对评标办法中“具有国家级高新企业证书的,加1分,具有省级高新企业证书的,加0.5分”提出质疑。认为本项目为智能化设备采购、安装及其伴随服务项目,而上述证书主要针对研发企业,该加分项设置不合理。

答复:首先,高新企业证书绝非仅针对研发企业颁发,如系统集成类的企业依旧可以申请办理。本项目包含硬件与软件,其中软件部分需要中标单位具有一定的系统集成能力。招标人设置该项评分点作为加分项,目的在于考察潜在投标人企业的综合实力。

2、有单位对评标办法中“⑵投标人具有CMMI成熟度等级一级证书加0.1分,二级加0.2分,三级加0.3分,四级加0.4分,五级加0.5分。⑶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EC27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0.5分、具有有效的ISO/IEC20000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0.5分。”提出质疑。认为上述证书主要针对软件开发、系统集成行业及安全产品成家;认为上述证书针对软件企业认证,认为本项目无软件项目;认为本项目未涉及信息安全;上述加分项设置不合理。

答复:本项目评标办法中“投标人具有CMMI成熟度等级一级证书加0.1分,二级加0.2分,三级加0.3分,四级加0.4分,五级加0.5分”取消,相关分值调整详见附件;

本项目网络通信系统、多媒体信息发布与查询系统等均涉及信息安全管理与信息技术服务管理,该评分点的设置是根据采购内容来进行设置,且分值设置得当,故此条款其余部分不予调整。

3、有单位对评标办法中“2014年1月1日(以证书或发文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所承揽的智能化项目获得如下奖项的:1)投标人所承揽的智能化项目获得过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的中国建设(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每项加3分。2)投标人所承揽的剧场、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类项目获得过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颁发的“智能建筑精品工程”奖项的,每项加1.5分,最高得3分。”提出质疑。认为上述加分项设置不合理,建议取消同类奖项业绩加分。

答复:同类业绩奖项作为评分点目的在于考察潜在投标人的综合实力,招标人设置的奖项均为社会广泛认可的奖项,该设置可一定程度反映出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和社会信誉,招标人通过设置该条款择优选择中标人,合情合理,故此条款不予调整。

4、有单位对评标办法中“同类业绩指剧场、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的智能化工程。”提出质疑,认为该条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取消上述要求。

答复:评标办法中对同类业绩加分目的在于考察投标人是否有能力承担本工程。要求同类业绩指剧场、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的智能化工程,只是对工程类别作了要求,而并非是限定特定行业,且该类别与招标项目的类别一致,并未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此条款不予调整。

5、有单位反映背景音乐系统的设备清单与图纸不符,且招标清单严重缺陷,部分技术存在缺陷。

答复:本项目设计图纸距今时间较长,原设计为普通公共广播系统,招标人根据现在主流的文化会展中心的常规要求,改为高保真背景音响系统,经核实,招标采购清单基本满足要求,如招标清单与图纸不符合,投标时以招标清单为准。技术缺陷的部分待项目实施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招标时不再进行任何调整。

6、有单位对评标办法中投标报价的评审办法提出质疑,认为违反了财政部87号令中对综合评分法项目中报价评审应当采用低价优先的评标办法的规定。

答复:财政部87号令第二条约定,财政部87号令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约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项目的招标主体为盐城市大丰区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非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于企业自筹资金,并未使用财政性资金;综上本项目并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87号令不适用于本项目,故此条款不予调整。

7、有单位反映评标办法中“⑴连续3年及以上进入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颁发的“全国智能建筑行业100强 企业”,加1.5分。⑵连续3年及以上获得省级工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AAA等级证书,加1.5分;连续3年及以上获得地市级工商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AAA等级证书,加1分;本项最高得分为1.5分。”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答复:本项评分点的设置目的在于考察各潜在投标人的社会信誉与合同信用。本项目是重点工程,目的在于通过上述评分点评出实力强、信誉好的单位来承接本工程。招标人认为上述评分点的设置并未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各项规定,故此条款不予调整。

8、有单位反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应根据本项目特点并结合自身情况配备项目管理团队。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团队成员至少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电气工程师、安全负责人。上述岗位均要求一岗一人,不得兼职,且均须为投标人本单位在岗人员。

⑴配置情况(1分):投标人拟派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满足上述项目管理团队配备规定的,得1分;漏报或未提供任何材料说明的,本项不得分,且不参与本评分条款下述的⑵、⑶子项的评分。

⑵技术负责人(2分):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的加1.5分,中级职称的加1分;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加0.5分。

⑶其他管理人员情况(1分):

若投标人拟派本招标项目的电气工程师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加0.5分;安全负责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或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加0.5分。”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答复:本项评分点的设置目的在于考察各潜在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团队的综合实力及持证上岗情况,招标人认为项目管理团队的实力强弱、是否持证上岗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各方面,对工程的顺利实施尤为重要;同时,一个单位专业人员、注册人员的多寡也能间接反映该单位的技术实力。招标人认为上述评分点的设置并未违反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各项规定。有单位反映要求技术负责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国家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加0.5分,已经超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申报条件中对技术负责人的要求,招标人认为此提议合理,将该评分点调整,调整后详见附件

9、有单位反映招标采购清单中提供的参考品牌不完全符合技术参数要求。

答复:招标人对各质疑单位的部分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采购清单中的参考品牌作出部分调整,详见附件。

同时,再次强调:招标采购清单中提供的参考品牌、技术参数要求仅代表了招标人对采购内容的技术标准要求。投标人投标时可以选择优于参考品牌的非参考品牌产品投标,选择优于或者相当于采购清单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投标。

10、招标人对投标清单格式进行了优化,详见附件,各投标单位需按优化后的格式进行投标。

11、有单位反映采购清单中有限电视系统要求投标单位提供当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违反招标法相关规定。

答复:该条款已修改,详见附件。

12、有单位反映设计图纸中BA系统不适用本项目。

答复:经核实,该系统为常规BA系统,满足本项目的使用需求。故本条款不予调整。

13、投标人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优于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的,需详尽真实的提供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表,列明偏离情况,并提供原厂彩页等相关资料证明材料供评标委员会评审。

14、招标人对采购清单中的部分内容作出调整,请各投标单位对照修正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

15、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调整为2019年7310:30时。

本次招标项目其余事项不变。

 

 

附:修正后的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人:盐城市大丰区兴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江苏建友兴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

 

 

附件:
答疑2019.6.17.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