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如何处理?


【信息时间: 2012-06-0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1)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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