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在建设工程招标中,哪些情形应予废标?


【信息时间: 2012-06-0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答: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9)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0)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2)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3)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1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6)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7)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8)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9)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作者:管理员